房祖名涉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于2015年1月9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审理。9时30分案件准时开庭。书记员宣读完法庭纪律,公诉人、辩护人、审判人员进入法庭。东城区人大代表、各界群众、媒体记者及被告人所在公司代表100余人旁听此次的庭审。为了不给儿子压力,成龙及林凤娇并未现身庭审现场。
之后被告人陈祖明(房祖名本名)被带上法庭,他身着黑色上衣,气色不错。公诉人宣读起诉书,指控被告人于2012年下半年某日、2014年7月10日、8月13日、14日,在其居所内容留柯某某、李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大麻,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。公诉人在起诉书中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,被告人、辩护人对此表示同意。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,被告人陈祖明(房祖名)表示无异议,并自愿认罪。当审判员问房祖名:如果认罪你将承担法律后果,你考虑清楚了么?房祖名回答:是的,我考虑清楚了。声音不高,但态度很好。房祖名主动向警方交代,家中卧室保险箱中有大麻117.72克。
庭审过程
房祖名坦承共容留他人吸毒4次 柯震东占3次
2014年8月14日,北京市公安局禁毒总队接群众举报称,孙某有吸毒嫌疑。民警于当日23时许,在某足疗店内将助理孙某抓获,并将与其同行的房祖名、柯某某、李某某等人带至派出所进行询问。
法庭上播放了逮捕当天录像,2014年8月14日晚6点左右,房祖名柯震东等走进NAGA上院(成龙豪宅)的电梯,走在最前面的柯震东一边捋着头发一边大摇大摆的走进电梯,晚7点半左右,三人离开。此后,法庭又播放了房祖名带领警方前往家中收缴大麻的录像证据。房祖名交代与柯震东吸毒过程,“2012年中旬一次,2014年7月一次,8月13日一次,都在家里房间和洗手间”。还有1次是容留女星李晓楠吸毒,时间是2014年8月14日,地点为家里的洗手间。而且交代从2008年开始,只要他来北京,就住在NAGA上院的家里,而毒品都是助理孙某帮他购买的。对于在内地是否允许吸食大麻,房祖名表示,知道这是违法的。
而此前,柯震东到地检署历经两小时20分庭讯,调查局当庭采验他的毛发,又让他到厕所采集尿液,待有鉴定结果后再传唤他。后来柯震东在庭上坦承第一次吸食大麻在2年前,两年来约吸食8次,均在房祖名北京豪宅中。面对这些证据,房祖名表示:“我犯了错,我知道错了,我应该遵守法律。”
房祖名当庭认罪 公诉人: 建议减轻处罚
庭审时,房祖名谈及吸毒当天,他称和柯家凯(柯震东本名)等人一起被抓。被抓两小时后,房祖名在派出所交代家中有大麻,“我不知道他们想要什么,我就给他们资料,是我自己交代的,我不知道怎么处理大麻,想交给国家。”
法庭上,公诉人在起诉过程中认为房祖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,但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,且认罪态度一直较好,建议减轻处罚。另外,公诉人对房祖名进行法庭教育。原话如下:
“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认为:被告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。被告人系自首,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。随后,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,指出被告人作为公众人物,和普通人相比具有更大的影响力,希望他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,迷途知返,树立阳光健康的形象。”房祖名对此表示,没有什么可为自己辩护的。
在庭审现场,房祖名做最后陈述:“我犯了法,应受到惩罚。我伤害了太多人。回到社会,一定不会再犯。我得到惩罚,不意味着我得到宽恕。在以后的行动中,希望用行动得到大家原谅。”
法院宣判房祖名获刑6个月 将在除夕前获释
10时52分,案件继续开庭。审判员当庭宣判,认定被告人陈祖明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。随后审判员宣布闭庭,被告人被带出法庭。被带出法庭时,房祖名向审判员、公诉人鞠躬致敬。一审判决原文如下:
一、被告人陈祖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。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,即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止)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(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)。
二、在案扣押的玻璃瓶一个、塑料袋一个、纸盒一个、饭盒一个、碎烟器一个,予以没收。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两份。
庭审结束后,房祖名律师接受采访表示对庭审结果满意,但是否会上诉还要征求房祖名的意见。据悉,房祖名已在看守所服刑了若干月,照此,房祖名将在2015年2月13日获释。
此前,成龙心痛儿子房祖名,曾就教子无方公开道歉,“祖名做错了事,要承担后果”,并表示身为父亲,会跟儿子共同面对未来之路。“因为他是成龙的儿子,因为他触犯了国家的法律。如果房祖名坐一个礼拜就出来,大家会怎么看成龙和房祖名?我们是名人,更要按照法律做事。”成龙曾叮嘱律师,不要试图缩短房祖名的刑期。